184位司法官:律師自律的「真實」惡意 | 全台上櫃股票資訊網
2018年9月15日—林奕宏/南投地院法官、陳宗元/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等超過100名司法...嘉院法官)、華澹寧(竹院法官)、曾育祺(北院法官)、張永輝(桃院 ...
林奕宏/南投地院法官、陳宗元/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等超過100名司法官(名單請見文末)
上週台北律師公會(北律公會)針對張靜律師被申訴涉嫌違反律師倫理風紀,做成不予處分的決定(北律倫調字第27106202號)。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們當然也同感「遺憾」。但因自身對於法律專業的重視,除了遺憾,更應該檢視北律公會做成此決定的理由,究竟有否符合《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與精神。終於在這週,北律公會發佈新聞稿,內容公布做成決定的理由。 本次爭議發生在張律師於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106.2.25.),投書上報稱:「我在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間,也許再多一些,也許再少一些。」讓司法實務界譁然,有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相繼向張律師登錄之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案,認為張律師之言論已涉及未指明特定對象而惡意詆譭整體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規範)之規定。最後由北律公會併案處理,於上週做成不予處分之決定。綜觀北律公會公布的五點理由,筆者歸納三點回應如下: 1.首先,北律公會認為《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2項只規定詆譭「特定」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之言論之情形。 但我們對照該條全文為:「(第 1 項)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第 2 項)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 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此職業倫理規範的要求一定高於《刑法》妨害名譽或誹謗罪,因為《刑法》只是最低理性人的行為標準。所以第1項規定應解讀為惡意詆譭「不特定」司法人員,第2項則包含輕率在內,針對「特定」司法人員的不當言論,如此才能顯示律師的職業倫理規範高度。 可惜北律似乎搞不清楚申訴的爭議所在,反而在張律師言論未指涉特定人上做文章。甚至,在有《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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